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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需引起领导关注
    2007-11-29 10:20:09

      据了解,2001年7月之前,国家工商局是我国唯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我国开始走向行政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品牌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加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受利益驱的推动,不少企业为了取得驰名商标认证,达到世界性保护,在常规行政认定之外另一条“捷径”,打一场商标侵权官司,请求法院(中级法院有资格认证)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据反映,很多企业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几年时间下来也未必能申请到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假如把市场上出现的“冒牌货”告上法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比起耗时长且审核严格的行政认可,打官司获得驰名商标认证容易得多。不过这些企业打官司只是手段,其目的冲着法院驰名商标认证资格而来,不少商标侵权判决结果都是大同小异,提出索赔数额都不多,有的甚至只1万元,这与时下动不动曝出天价索赔数字显然大相径庭,商标持有人最后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某省皮革行业至今拥有20个驰名商标,其中只有7个是通过行政手段获得的,其他13个都是通过打官司拿来的。目前,司法认定的企业一样可以把驰名商标的印记打在产品包装上,与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区别标识,而且在法律上完全合法,对消费者指引作用也是相同的,但两者含金量是有差别的,比如司法认定“门槛”过低,认定驰名商标过多,个别企业当事人甚至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或多或少削弱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此建议:
    1、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邀请工商局一起参与认定,既要考虑企业规模、利税、广告投入和企业管理水平等情况,更要考虑企业商标使用是否规范等情况,提高诉讼请求标的和驰名商标认定“门槛”,控制认定总量,以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
    2、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引导,引导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有序地走行政认定,在有关鼓励政策方面给予倾斜。
    3、对企业来说要不断地做大做强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切实规范商标使用,不断地增加广告投入,提高品牌知名度,不要受一些中介组织推动一时地“跟风”去走司法认定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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