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当今,政府每上一个项目,就成立一个筹备办、指挥部等临时机构。成立临时机构,一是突出领导对某项工程或工作的重视,获取眼球效应,是一种变相的政绩工程;二是凸现了政府部门官多人多,人浮于事,一些政府部门受行政编制的约束设置不在编的临时机构,使之成为分流官员的渠道和蓄水池;三是反映了政府工作效率低下,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所完成的工作,转移到临时机构去完成。
临时机构易引发腐败。温州科技馆原筹备办主任陈某,耗费公款3700多万采购了358件展品,经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率仅为7.1%,是名符其实的科技“废品”,致使国家遭受巨大损失,陈某也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徒刑9年;原广西南宁至柳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宾阳路段指挥部就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窝案,只有7人的临时机构个个腐败,共侵吞公款146多万元;北京市门头沟区三电办是一个没有编制的长期临时机构,三电办原副主任张某贪污680多万元,先后多次出国(境)用公款豪赌,犯罪时间长达9年,被判死缓等等。临时机构滋生腐败具有普遍性,主要原因:一是临时机构源于管理失控,临管乏力;二是法律在临时机构中成了真空,什么《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等成了一纸空文,临时机构成了天不管、地不管、人不管、制度管不到的盲区,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机构编制法》,临时机构设置不需中央政府编制办批准,由地方政府自行其是。有效防止临时机构滋生腐败,必须化大力气砍掉那些各色各样的临时机构,遏制地方政府青睐临时机构的冲动。为此建议:
一、全国人大应尽快制订出台《机构编制法》,对临时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和法律规范,一般不宜设置临时机构,有必要的应依法规范其工作任务、职责、撤销条件及期限等。
二、明确管理部门,加强临时机构的制度建设,防止临时机构蜕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健全监督机制一项工程的完工,临时机构的撤(并),审计部门要来一次全面的审计,既确保工程质量,又使腐败分子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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